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道×××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迎祥,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l3日出生,住(略)。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市政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乙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调解书送达),甲方同意恢复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甲方补偿乙方十一个月的生活费,按每月500元计算,共计5500元。第三,按国家政策规定,甲方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社会统筹关系。第四,乙方保证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甲方声誉,不损害甲方利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5元,由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张罡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代)王某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