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X乡老关赵某。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许昌市X路中段科技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第三人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吕国权,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昌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许昌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昌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昌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宇凌
审判员刘某娟
代理审判员孙健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孙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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