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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三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三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堂,郑州市管城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市三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诉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三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梁某某已经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三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和被上诉人梁某某所争议的工伤问题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被上诉人梁某某同意不再追究上诉人的责任,故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审判决也因此不再执行,上诉人郑州市三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三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司晓营

审判员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陈霞

二○○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牛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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