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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亚北新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正中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众服信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5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亚北新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羊坊甲X号院。

原负责人佟伯庭,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菅朝霞,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正中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鑫兆佳园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正中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众服信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众服信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亚北新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亚北业委会)与被上诉人北京正中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中方物业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众服信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亚北业委会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亚北业委会及其所任成员于2005年5月28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亚北新区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于同年7月6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委员会登记备案。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章程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正中方物业公司系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2008年7月23日,亚北业委会将正中方物业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小区已经召开业主大会决议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要求确认于2008年2月29日终止与正中方物业公司的服务关系,正中方物业公司立即撤出小区并配合完成与新聘物业服务公司的交接工作,同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6元及律师费1万元;正中方物业司提起反诉,要求判令亚北业委会与新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共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要求亚北业委会赔礼道歉,在小区范围内消除影响。原审法院在一审诉讼期间追加亚北业委会选聘的新物业企业北京众服信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法人资格,亦未规定业主委员会为小区必设机构。业主委员会及其实际执行工作的各成员系基于业主大会选举获得授权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本案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做出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亚北新区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章程作为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自制规范性文件,其关于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的任期规定应为有效。据该规定,亚北业委会及所任成员于本案起诉之前均已任期届满,丧失了自行代表全体业主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故亚北业委会应在合理过渡期限内另行组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任业主委员会及成员,或就起诉事宜单独获取业主大会的授权。现亚北业委会上述两项条件均未具备,故其起诉属主体资格有误,应予驳回。对正中方物业公司针对亚北业委会所提之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一并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一、驳回亚北业委会的起诉。二、驳回正中方物业公司的反诉。

亚北业委会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仅因亚北业委会及其成员任期届满,就认定其丧失自行代表全体业主参与诉讼的权利,与案件事实不符,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正中方物业公司与亚北业委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终止后,正中方物业公司应当无条件立即撤离本小区,对方拒不交接,到亚北业委会及成员换届选举时仍然不交接撤离,拖延时间。奥运村地区办事处提出在交接工作没有完成前不要召开业主大会,应当先进行交接工作。为了平安奥运,北京市建委下达文件通知暂停召开业主大会以及新老物业公司交接等事宜,致使本小区在奥运会及残奥会召开前及召开期间都无法进行换届选举。最重要的是,亚北业委会已经于2007年10月21日依法取得全体业主授权,大羊坊居委会和奥运村地区办事处分别出具“情况属实”证明。亚北业委会与正中方物业公司发生诉讼以后,奥运村办事处要求业委会在新老物业交接后才能召开业主大会。一审法院调查时,亚北业委会已把上述情况向原审法院汇报。亚北业委会认为,召开业主大会的任务繁重,亚北业委会不能自行做决定召开业主大会。能否让亚北业委会作为合法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亚北业委会已经就该问题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正在等待答复。亚北业委会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亚北业委会起诉,违反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第一项,并依法驳回正中方物业公司反诉请求,同时判令正中方物业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正中方物业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原审第三人北京众服信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述称,北京众服信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通过正式招标与该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正中方物业公司一直在与亚北业委会谈撤离问题,政府也就该问题协调过,因未协调成功,北京众服信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才进行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北京市朝阳区亚北新区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委会工作章程规定,亚北业委会及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事实上,本案中的亚北业委会及委员系于2005年5月28日经该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于同年7月6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委员会登记备案,所以,在原审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收到本案中的亚北业委会起诉状之前,本案中的亚北业委会及委员的任期均已届满。至今,北京市朝阳区亚北新区小区仍未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委会及委员,亦未就诉讼事宜单独对本案中的亚北业委会及委员授权。由于业委会及委员的权利系基于业主大会授权获得,因此,本案中的亚北业委会及委员因任期届满已丧失代表全体业主参与诉讼的权利,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正中方物业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飞

代理审判员李某雪

代理审判员贾申

二ΟΟ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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