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甲X号北奥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岛部经理,住(略)。
被告幸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道家园X号新华联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幸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分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海航旅业控股集团市场部质量管理室经理。
被告幸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永安里门市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九号北京铁路宾馆X号。
负责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奥公司)与被告幸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运公司)、幸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永安里门市部(以下简称永安里门市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奥公司诉称:2007年12月26日,北奥公司与永安里门市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约定永安里门市部在马某代夫为北奥公司的14名游客提供接待服务,行程5天:2008年2月1日出发,2008年2月1日至4日入住马某代夫宜宝岛高级房7间,2008年2月5日12时退房;旅游服务费共计x元,签订合同当日,北奥公司将支票入帐北京商旅在线并开具发票;如永安里门市部未能如约履行,将全额退还北奥公司所付费用,并双倍赔偿北奥公司的损失。合同签订当日,北奥公司如约支付了旅游服务费。2008年2月2日,北奥公司的经办人员石某接到该旅游团游客从马某代夫打来的投诉电话,称并未入住宜宝岛的酒店,而是住在首都马某的酒店,石某当即与永安里门市部的经办人员王建国联系。2008年2月3日,石某前往永安里门市部交涉,王建国经过联系最后告知石某不能入住原订酒店,2008年2月3日、4日只能住在船上,北奥公司不得己临时现订x岛的酒店并另支付x元,北奥公司还退还游客餐费1500元。永安里门市部的违约行为给北奥公司造成损失共计x元。现北奥公司起诉要求幸运公司和永安里门市部共同退还北奥公司旅游服务费x元,并双倍赔偿北奥公司损失x元。
本院认为:北奥公司主张其与永安里门市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永安里门市部在履行合同中违约,要求幸运公司和永安里门市部共同承担违约责任,但北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永安里门市部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北奥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北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宏
人民陪审员郭秀华
人民陪审员冯立森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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