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筑城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X乡X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市三冶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平区X镇X村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筑城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三冶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筑城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三冶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七十四元,由原告北京筑城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扈秀康
审判员陈军
代理审判员于颖颖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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