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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0年6月1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0年6月29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6月3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松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因再次到受害人刘××经营的超市买酒,被拒绝,攀墙进入义马市X村X组居民刘××家中,将刘××及其婆婆艾××打伤。经法医鉴定,刘××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艾××的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刘××、艾××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亲属已与受害人刘××、艾××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刘××、艾××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徐××、齐××、李××的证言,鉴定结论:法医鉴定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书证:抓获经过、受害人申请书、被告人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常艳辉

人民陪审员江海玉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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