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中天纪恒物资有限公司与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32015号

原告北京中天纪恒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天纪恒物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天纪恒物资有限公司清欠办主任,住(略)。

被告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百尺竿乡X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中天纪恒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纪恒公司)与被告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胡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天纪恒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汇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天纪恒公司起诉称:2007年11月3日,中天纪恒公司与广汇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中天纪恒公司向广汇公司供应钢材,结算方式为货到先付60万元承兑汇票,剩余货款2007年11月30日前结清,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千分之三赔偿中天纪恒公司,承兑汇票每吨贴息120元。此外,合同还对货物的单价、数量、品种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天纪恒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8日止,中天纪恒公司共向广汇公司销售钢材273.442吨。2008年1月11日,中天纪恒公司与广汇公司签订财务对帐单,确认截止到2008年1月11日,广汇公司尚欠x.64元未付,后广汇公司仅付x元,故中天纪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广汇公司给付货款5575.66元、支付违约金x.89元及滞纳金x.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广汇公司答辩称:中天纪恒公司所诉情况与事实不符,现广汇公司仅欠中天纪恒公司x.64元,该笔款项未给付的原因在于中天纪恒公司不向广汇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广汇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现广汇公司同意给付中天纪恒公司该笔款项。此外,广汇公司认为滞纳金就是违约金,中天纪恒公司与广汇公司在财务对帐单中已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变更,假使广汇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也应当按照财务对帐单中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现中天纪恒公司依据《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的计算标准向广汇公司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偏高,法院应予调整。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日,中天纪恒公司(出卖人)与广汇公司(买受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钢材;货物汽运到买方场地,运费每吨45元,由买方承担;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货到先付60万承兑汇票,剩余货款2007年11月30日前结清,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的千分之三赔偿给卖方(承兑汇票每吨贴息120元)。合同签订后,中天纪恒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广汇公司仅支付货款60万元。2008年1月11日,中天纪恒公司(甲方)与广汇公司(乙方)签订财务对帐单。该财务对帐单确认: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11月8日止,甲方向乙方销售钢材273.442吨,乙方应付甲方货款x.64元,止2008年1月11日,还剩余款x.64元。明细如下:一、钢材款x.37元;二、汽车运输费x.89元;三、银行承兑贴息x.2元(平均单价4640元,60万能买钢材129.31吨,每吨贴息120元,129.x=x.2);四、滞纳金x.18元(余款每吨每天加价4元,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11日共计42天,每吨应加价168元,剩余吨数:273.442-129.31=144.132,144.x=x.18);五、2007年11月3日乙方已付银行承兑x元;六、乙方共应付款:一+二+三+四=x.64元;七、止到2008年1月11日,乙方应付余款:六-五=x.64元。该财务对帐单签订后,广汇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30日、2008年2月3日、2008年5月22日向中天纪恒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40万元及x.37元,且广汇公司在2008年5月22日还向中天纪恒公司支付运费x.89元及承兑贴息款x.74元。

庭审中,广汇公司认可2008年1月30日及2008年2月3日20日的20万元及40万元的承兑汇票应分别产生承兑贴息款5172.4元及x.8元。此外,中天纪恒公司表示其所主张广汇公司尚欠的5575.66元即为承兑贴息款。

上述事实,有中天纪恒公司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财务对帐单,广汇公司提交的6张收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天纪恒公司与广汇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中天纪恒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广汇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天纪恒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运费及承兑汇票贴息款。根据中天纪恒公司与广汇公司在财务对帐单中确认的内容可以证明,广汇公司确认截止到2008年1月11日,其应支付中天纪恒公司欠款x.64元。后广汇公司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给付中天纪恒公司60万元货款,因此产生承兑贴息款共计x.2元。根据中天纪恒公司与广汇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财务对帐单中相关约定可以证明,广汇公司应当承担因其以汇票方式给付货款而产生的相应承兑贴息款,由于广汇公司已给付中天纪恒公司承兑贴息款x.74元,而120万元汇款的承兑贴息款为x.4元,故其现尚欠5575.66元承兑贴息款未付。现中天纪恒公司要求广汇公司支付该笔款项,证据充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中天纪恒公司要求广汇公司给付滞纳金x.18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在财务对帐单中已约定广汇公司向中天纪恒公司支付该笔滞纳金,且广汇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过该笔款项,故本院对中天纪恒公司要求广汇公司支付滞纳金x.1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中天纪恒公司要求广汇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由于广汇公司已于2008年1月11日确认尚欠中天纪恒公司x.64元未付,故其应在确认后立即支付上述欠款,逾期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中天纪恒公司要求广汇公司支付因其逾期给付货款及运费而产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中天纪恒公司要求广汇公司支付因其延期给付约定的滞纳金及承兑贴息款而产生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虽然双方在财务对帐单上约定了滞纳金的数额及计算依据,但仅能视为双方对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11日期间的违约金重新进行了约定,并不能证明双方已确定将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了更改,故本院对广汇公司主张双方已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协议变更的意见不予采纳,但由于双方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实过高,因此本院将予以适当调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中天纪恒物资有限公司承兑汇票贴息款五千五百七十五元六角六分;

二、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中天纪恒物资有限公司滞纳金二万四千二百一十四元一角八分;

三、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中天纪恒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四十万元货款的违约金自二OO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OO八年二月二日止计算;二十万元货款的违约金自二OO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止计算;六万九千二百三十六元三角七分货款的违约金自二OO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止计算;一万二千三百零四元八角九分运费的违约金自二OO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止计算,上述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北京中天纪恒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四十一元,由北京中天纪恒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涿州市广汇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七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胡镔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8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