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孙建军,北京市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金兴路X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科员,住(略)。
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建筑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胡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润置地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朝阳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润置地公司起诉称:朝阳建筑公司职工褚淑惠居住在由华润置地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京通苑01-6-401的住房。华润置地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的义务,但朝阳建筑公司未履行缴纳供暖费的义务,至今尚欠2004-2007年度供暖费5619.84元未付,故华润置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朝阳建筑公司给付供暖费5619.84元、滞纳金788.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朝阳建筑公司答辩称:朝阳建筑公司对华润置地公司起诉拖欠供暖费的金额、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均无异议,亦同意给付,但朝阳建筑公司现资金紧张,无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京通新城物业管理委员会与华润置地公司签订《京通新城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及《京通新城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华润置地公司负责京通新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同时华润置地公司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供暖费。合同签订后,华润置地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的义务,但居住在京通新城小区京通苑01-6-401住房的朝阳建筑公司职工褚淑惠至今尚欠2004-2007年度的供暖费5619.84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华润置地公司提供的《京通新城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及《京通新城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补充协议》、欠费明细,当事人陈某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京通新城物业管理委员会与华润置地公司签订《京通新城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及《京通新城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关约定,华润置地公司有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供暖费,现朝阳建筑公司职工褚淑惠至今尚欠2004-2007年度供暖费5619.84元未付,故华润置地公司要求朝阳建筑公司给付供暖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朝阳建筑公司逾期付款,已属违约,其应当支付相应的滞纳金,现朝阳建筑公司对华润置地公司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暖费五千六百一十九元八角四分;
二、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滞纳金七百八十八元九角四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胡镔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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