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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来水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来水:

你因贪污一案,不服本院(2008)衡中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本院二审认定你构成贪污罪依据不足,你虚报或多报能繁母猪数据是执行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且多报的补贴是用于发放财政未到位的工资和补贴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调卷复查认为,本院二审认定你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理由如下:你当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采取虚报或多报能繁母猪数据的手段,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并将其中的x元占为己有的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证人李宝田、郑平凡、李水林、皮水林等15人的证言及店门镇动物防疫站财务收支表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吻合,以上证据足以认定你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你提出的虚报及多报能繁母猪数是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及多报的补贴是用于发放财政未到位的工资和补贴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是国家公共财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能以直接或变相的方式私自占为已有。

综上,本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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