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库增民,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X路交叉口东100米。

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赵某某,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7月13日被告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申请对原告李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本院委托濮阳腾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李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分别于2011年7月8日、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库增民、被告王某甲、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10月6日19时许,被告王某甲驾驶豫x小型轿车沿S302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清丰县X乡X路口处与步行的原告李某某相撞,导致原告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某即被送往清丰县中医院进行治疗。经濮阳清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2011年4月18日作出濮清风临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原告李某某伤残为八级,部分护某依赖。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护某依赖、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1元,庭审时变更为x.33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王某甲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法庭审理中口头辩称,事故车辆投有保险,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王某乙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法庭审理中书面答辩称,愿意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6日19时许,被告王某甲驾驶王某乙所有的豫x“捷达”牌小型轿车沿S302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清丰县X乡X路口处与步行的原告李某某相撞,导致原告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豫x“捷达”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x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分别为从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从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7日。

又查明,原告李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清丰县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左侧腓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及皮肤擦伤、头部外伤,住院97天,支付医疗费x.98元。另外,根据医嘱原告李某某院外购药花费700元,共计支出医疗费x.98元。原告李某某的伤残程度,经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由濮阳清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李某某的伤残为八级、构成部分护某依赖,原告李某某支付鉴定费700元。2011年7月13日,被告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濮阳腾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2011年8月16日作出濮腾某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原告李某某的左上肢损伤伤残程度为九级,不构成护某依赖。本次事故原告李某某支出交通费500元。被告王某甲为原告李某某垫付费用x元。

上述事实,有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清丰县中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病某、需院外购药证明、医疗费单据,濮阳腾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清丰县X镇鑫康缘大药房发票,原告李某某的身份证明、户口本、交通费、鉴定费发票等。上述证据,在法庭审理中已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民因受到侵害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该事故已被清丰县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认定被告王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次事故的认定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李某某造成的损失,被告王某甲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豫x“捷达”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李某某的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濮阳清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经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进行的,且鉴定费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及损失数额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诉讼费是根据诉讼中败诉者承担的原则来确定的,被告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关于“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李某某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参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具体损失数额依法计算如下:原告李某某请求医疗费x.88元,其中包括院外购药花费700元。被告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有异议,认为其中姓名为李某发、李某之、李某某的3张票据不予认可,院外购药不认可。本院认为,姓名为李某发、李某之、李某某的3张票据,计款90.9元,应予扣除,院外购药花费700元,有医院院外购药证明予以证实,应予认定,原告李某某实际医疗费为x.98元(其中包括院外购药花费7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护某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x元/年标准,护某x元/年÷365天/年×97天=5962.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天×30元/天=2910元。营养费97天×10元/天=970元。结合原告李某某住院治疗的时间、地点、治疗期间需要护某、进行鉴定等情况,交通费500元本院予以认定。残疾赔偿金x.26元/年×16年×20%=x.83元。原告李某某支出的濮阳清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费700元,因该鉴定是经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进行的,且鉴定费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及损失数额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予支持。原告李某某请求住院期间费用及残疾器具费157元,被告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有异议,认为不是正式票据,且住院期间的生活花费不应赔偿,该辩解本院予以采纳,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李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一定精神痛苦,考虑被告王某甲的过错程度及原告李某某的伤残程度,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等情况,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x元。原告李某某合理损失共计x.4元,其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x.98元、护某5962.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10元、营养费97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x.83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为x元,以上共计x.4元。原告李某某在得到被告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赔偿后应返还被告王某甲垫付款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某二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某、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某、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某一条、第二某二某、第二某三条、第二某四条、第二某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x.98元、护某5962.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10元、营养费97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x.83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为x元,以上共计x.4元。

二、原告李某某在得到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后返还被告王某甲垫付款x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某二某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元,原告李某某负担190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相恩

审判员董丽红

审判员靳秀珠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秦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