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蔡某某与北京奇信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怀民初字第03467号

原告蔡某某(北京蔡某鲜亮印刷机配件经营部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乔从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电满,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信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经理。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北京奇信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仕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清洁、王淑玲参加的合议庭,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电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奇信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蔡某某诉称,自2006年4月始至2007年2月止原告为被告北京奇信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印刷材料,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x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货款。

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为被告运送印刷材料的送货单8张。

被告北京奇信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全部事实一致,本院采信了原告起诉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印刷材料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印刷材料,被告理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奇信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蔡某某货款一万三千六百一十四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由被告北京奇信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六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奇信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仕平

人民陪审员马清洁

人民陪审员王淑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赫彦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