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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轻联富润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河东宾馆与北京新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海民初字第700号

原告北京轻联富润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河东宾馆,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经理。

被告北京新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华懋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某,男,北京新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书记,住(略)。

原告北京轻联富润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河东宾馆(以下简称河东宾馆)与被告北京新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国旅)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东宾馆诉称,2008年10月,新华国旅综合业务六部有编号x、x团队在河东宾馆住宿,团费共计8025元,至十月底河东宾馆与新华国旅联系结算房款时,新华国旅多方推诿,一直不给河东宾馆结账。新华国旅于2008年10月22日给河东宾馆出具一还款计划,但截至到如今,河东宾馆也未收到一分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华国旅给付8025元。

被告辩称,新华国旅从未与河东宾馆有过业务往来,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河东宾馆提交的订房单传真件显示,订房单位为新华,名字为王一格,传真件上没有显示签章。河东宾馆提交的欠款单显示:新华国旅应付河东宾馆房费共计8025元。…….我社将于2008年10月底前先行支付2000元,其余应付款于2008年11月底前结清。该欠款单落款处盖有北京新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综合业务六部的章,并有王一格签名。

诉讼中,新华国旅表示,其公司共有门市部、营业部等18个部门,在工商局都有备案,根本没有综合业务六部这个部门,也没有这个章。河东宾馆表示,王一格是综合业务六部的经理,欠款单是王一格写的,虽然工商查询并不能查到综合业务六部,但通过公章和名称,可以看出综合业务六部与被告是挂靠的关系。河东宾馆与综合业务六部之前并没有过业务,就是国庆节期间直接给河东宾馆打电话,知道有房后,双方就合作了,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审查过综合业务六部的资质,综合业务六部曾在广渠门营业,河东宾馆去看过,但现在那个地方已经没有人了,这次合作之后,双方也没有其他业务往来。

本院认为,合同系缔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结果,缔约方应对自身及对方的缔约主体身份有明确、准确的认知,以对合同权利义务及交易风险等相关事宜做出正确考量。河东宾馆表示,综合业务六部系新华国旅的下属部门,故起诉新华国旅给付欠款。而在新华国旅表示,其公司根本没有综合业务六部这一部门的情况下,河东宾馆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综合业务六部与新华国旅的关系。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新华国旅与河东宾馆存在旅店服务合同关系,新华国旅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轻联富润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河东宾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欣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丹丹

书记员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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