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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向某与被上诉人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运输管理处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学俭,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县人,湘潭市科技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向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被上诉人预先知道该房屋没有办好产权证和国土使用权证,且在双方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被上诉人留1万元,待两证办好后再支付;二、一审中被上诉人录音证据未经质证,一审法院认定该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过于草率;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失误。造成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被上诉人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协议所致,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要求退定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不当。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查明:向某、苏某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11月4日签订了一个便条(实为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向某让售给苏某某房屋一套,位于通苑佳园X栋X楼X号(实为湘潭市岳塘区X街X路X号通苑佳园X栋X单元X号),面积163(实际面积164.63),车库面积13左右(实际面积为18.3),房屋及车库总价格为36.7万元整。现收定金1万元整,十日内即2009年11月13日之前支付20万元整,余款在一个月内付清,即2009年12月3日之前付清全款。暂定苏某某留余款1万元整,待房产证及国土证办好后,将1万元归还给向某。收定金1万元整”。苏某某的代理人文知非、向某的代理人陈曙霞在该“协议”上签了字。协议签定之日,苏某某的代理人文知非将1万元定金交给了向某的代理人陈曙霞。“协议”签订后几天,苏某某向某楼盘住户了解到整个通苑佳园有的楼盘因种种原因,至今尚未办理产权证,因此找到向某要求终止协议,退还定金1万元。另查明,本案争议房屋因承建商的原因,目前不能办理两证,具体办证时间,现在还不能确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向某退还被上诉人苏某某定金x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苏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向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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