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黄XX与被告安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隆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武法民初字x号

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模,武隆县长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XX与被告安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福、彭绪彬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XX因外出打工下落及地址不明,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定于2010年6月15日9时在武隆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后被告安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1988年经他人介绍我与被告谈婚,于1992年8月在原武隆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9月生育长子安XX,于2000年7月生育次子安XX。我与被告在婚后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发生吵嘴打架,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从2000年9月起被告就外出打工,从不给家庭寄钱寄物,不管我和二个儿子,每年仅回家一次,回来后就与我发生吵嘴打架,特别是近二年来被告一回家就强行拉我去离婚,并且从不给我和儿子一分钱,我一人在家带孩子,生活因难,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特起诉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儿子安平由我抚养。

被告安XX因外出打工下落及地址不明,经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1992年8月9日在原武隆县X乡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分别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安XX,现已在外打工,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取名安XX,现年11岁,系在校学生,现随原告一道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后由于在日常生活中对矛盾的处理不冷静,双方又不善于化解,常为日常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被告的父亲安XX对此予以了证实,加之被告与原告产生矛盾后又以外出打工的方式逃避,因此造成原、被告二人缺少沟通,同时由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对其家庭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导致原告对被告的感情渐渐淡化,尤其是被告对其儿子不尽责任,外出后也从不主动与家人联系等困素。原告遂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儿子安XX由自已抚养。因被告外出打工,其下落及地址不明,本院立案后于2010年6月13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定于2010年9月15日9时在武隆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公告期满后被告安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本院现已审理完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调查笔录、被告父亲安XX的证明及庭审材料等证据收集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认证及审查,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由于被告与原告结婚后,长其在外,从不主动与家人联系,而且也不尽一个家庭成员应尽之责,在当地农村作为一个男人,更应承担起作为男人的义务,现被告下落和地址不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其它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审理中原告提出,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长子安XX已成年,次子安XX由自已抚养,要被告支付抚养费,由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对抚养费的判决,不利于今后的执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待以后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其权利。离婚后,因被告安XX外出,现下落不明,双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及其它事宜等应待安XX出现后双方另行解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黄XX与被告安XX离婚。

本案诉讼费24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按一审受理费、其他诉讼费金额预交;亦可通过邮局将款汇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交款事由),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时,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另行与他(她)人结婚。

审判长王晓荣

陪审员任福

陪审员彭绪彬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永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