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智能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仲林,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邦聚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西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智能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邦聚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智能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北京顺邦聚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给付借款为由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顺邦聚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借款50万元。
本院认为,按照北京智能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顺邦聚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本院进行了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未果,北京智能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北京顺邦聚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住所或主要营业地,亦不同意公告送达。现北京智能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明确表示不上诉,本院对此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智能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鲍雨
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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