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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远大心胸医院与北京秀博国际影视艺术中心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7042号

原告上海远大心胸医院,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媒介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上海远大心胸医院职工,住(略)。

被告北京秀博国际影视艺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人济山庄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北京秀博国际影视艺术中心副经理,住(略)。

原告上海远大心胸医院(以下简称远大医院)与被告北京秀博国际影视艺术中心(以下简称秀博影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大医院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秀博影视中心委托代理人郭峰、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大医院诉称,2007年10月7日其与秀博影视中心签订了《栏目赞助协议书》,约定远大医院从2007年12月起参与10期《助您健康》访谈栏目。同年10月16日远大医院按照合同约定首付赞助款人民币20万元。但秀博影视中心迟迟不安排远大医院参与《助您健康》栏目,只录制了一期节目还没有播出,本来2007年底就应当履行的,但至今仍未履行,根本违反了合同目的。为此,2008年3月25日远大医院发函“关于《助您健康》栏目赞助费的退款备忘”,通知秀博影视中心应退还远大医院已支付的20万元款项,秀博影视中心置之不理,故远大医院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远大医院与秀博影视中心2007年10月7日签订的《栏目赞助协议书》;2、判令秀博影视中心退还远大医院已支付的赞助费20万元;3、判令秀博影视中心支付利息7470元(20万元x7.47%/2);4、判令秀博影视中心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秀博影视中心辩称,合同签订的时间,并非2007年10月7日而是2007年10月15日。合同没有达到解除的条件。理由有四:1、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参与节目的时间;2、20万元是制作和播出费,不是赞助费;3、秀博影视中心积极安排了远大医院参与录制了一次节目,但由于中央台的调整,未能播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央视有节目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时间播出,秀博影视中心在节目调整后积极与远大医院协商,没有违约的故意。秀博影视中心没有履行合同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存在必须解除合同的条件;4、根据协议的附件,秀博影视中心播出远大医院的节目分散在120集里面,按照正常播出时间,也要到2008年底结束。此外,秀博影视中心对于“关于《助您健康》栏目赞助费的退款备忘”的内容有异议,由于发生了雪灾、奥运会等事件,中央台节目在调整,节目调整后秀博影视中心积极与远大医院联系,也在和央视联系。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5日,远大医院(甲方)与秀博影视中心(乙方)签订了《栏目赞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承诺:乙方为真实、合法经营实体单位,也是大型公益健康室内剧《助您健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第x号)联合出品单位之一,并同时作为《助您健康》栏目的制作单位,拥有与此相关的真实资信,完善手续,合法对外经营合作权利。《助您健康》栏目在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CCTV-2《欢乐家庭》栏目每周一至周五13:00-13:50播出,每天一集重播一次(以中央电视台播出为准)。甲方参与10期《助您健康》访谈栏目内容,每期时长18分钟。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整体(10期)节目制作及播出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协议签订后,先付款20万元,5期节目录制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20万元。中央电视台节目变动,播出时间有所调整,按调整后播出时间执行。双方同意,在协议签署后,对该协议任何未尽事宜,可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附件列明,远大医院参与《助您健康》栏目中10集节目的录制,分别为第22集《望“胆”兴叹》、第34集《心有千千结》、第36集《浪子回头》、第38集《我有病》、第46集《没准儿》、第60集《还我工作》、第61集《痰检风波》、第70集《其实你不懂我的心》、第90集《高血脂饮食》、第108集《难道我有高血压》。

《协议书》签订后,远大医院于2007年10月16日向秀博影视中心支付了20万元。秀博影视中心在协议签订后为远大医院录制了一集《望胆兴叹》,但是直至远大医院起诉时还没有播出。中视经济影视中心于2007年4月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助您健康》的预播时间为2007年8月中旬至2008年2月(具体播出时间以《中国电视报》为准)。中央电视台中视经济影视中心于2007年6月27日出具了一份《播出证明》,内容为:中央电视台中视经济影视中心与北京秀博国际影视艺术中心联合制作的大型公益健康科普情景室内剧《助您健康》(120集),该剧现已完成,将于2007年9月3日安排在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欢乐家庭》栏目中播出。2007年10月9日又出具了一份《播出证明》,内容为:中央电视台中视经济影视中心与北京秀博国际影视艺术联合制作的大型公益健康科普情景室内剧《助您健康》(120集),该剧现已完成,将于2007年10月份安排在中央电视台中视经济频道《欢乐家庭》栏目中播出,具体播出时间以台里审片处通知为准。2007年11月8日至2007年11月23日期间,《助您健康》栏目在中央电视台CCTV-2共播出12集,其中未包括《望胆兴叹》这一集。2007年11月29日,中央电视台中视经济影视中心向秀博影视中心发出了《关于电视剧暂停播出的通知》,通知内容为:北京秀博国际影视艺术中心:兹有我中心与贵公司联合制作的120集《助您健康》室内剧,因内容需要调整等原因,现暂停播出,具体复播时间以中央电视台的通知为准。2008年3月25日,远大医院向秀博影视中心发出《关于栏目赞助的退款备忘》,要求秀博影视中心在接到该备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之前支付的20万元广告款。截止到庭审结束前,中央电视台仍没有通知栏目复播时间。

在庭审中,秀博影视中心称中央电视台通知其停播电视剧《助您健康》的原因是栏目结构和时间需要调整,后来又因为两会、南方雪灾、地震、奥运会等事件的影响,导致很多栏目处于暂停播出状态,其在收到央视暂停播出通知后即通知了远大医院。远大医院承认秀博影视中心的确通知过其中央电视台的暂停播出情况。

以上事实,有本诉双方提供《栏目赞助协议书》及其附件一,远大医院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关于栏目赞助的退款备忘》,秀博影视中心提供的《授权书》、2007年6月27日和2007年10月9日的《播出证明》、《望胆兴叹》一集的制作光盘、中央电视台CCTV-2电视节目单(2007年11月8日-2007年11月23日,周六、日除外)、《关于电视剧暂停播出的通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远大医院与与秀博影视中心签订的《栏目赞助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秀博影视中心已经为远大医院录制了合同约定的一期节目《望胆兴叹》。虽然《望胆兴叹》至今未播出,但是《助您健康》栏目还是在预播时间内播出了12集,只是因为《望胆兴叹》排在第22集,还没有轮到播出时《助您健康》栏目就被中央电视台暂停播出了,且秀博影视中心已经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了远大医院,所以节目至今未播出并不是秀博影视中心的原因造成的。由于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中央电视台节目变动,播出时间有所调整的,按调整后播出时间执行。因此,远大医院在签订《协议书》时,对于其参与录制的节目的播出时间随《助您健康》栏目播出时间的变动而变动应当有所预见。当然,暂停播出的时间也需要在一个合理的期限范围内,不能无限期的停播,这样本案合同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本院认为把该合理期限范围定为2年比较合适,故暂停播出至今仍属合理期限范围之内。远大医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远大心胸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零六元,由原告上海远大心胸医院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一十二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贾琤

二OO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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