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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李某某、北京宇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公司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32719号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鸡西大学文法系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鸡西大学文法系教师,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宇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X室。

委托代理人徐劲松,北京市东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宇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锦秋知春花园X号楼X单元XB。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劲松,北京市东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某、北京宇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宙公司)公司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范君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徐丽霞、代理审判员赵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杨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劲松,被告宇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劲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06年1月14日,赵某与李某某、宇宙公司达成北京金星新讯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转让协议,约定李某某、宇宙公司将金星公司转让给赵某,赵某支付李某某、宇宙公司x元转让款及执照过户手续费x元,由李某某、宇宙公司为赵某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李某某、宇宙公司始终未能为赵某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由于李某某未能按时参加年检,致使金星公司营业执照于2006年12月份被工商部门吊销。由于李某某、宇宙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营业执照无法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解除赵某与李某某、宇宙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2、判令李某某、宇宙公司返还赵某转让款x元及手续费x元。

被告李某某、宇宙公司共同辩称:李某某、宇宙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办事,赵某所述其违约行为不存在,原因如下:1、根据协议约定条款,李某某、宇宙公司只协助赵某过户执照,导致营业执照不能过户的原因是由于赵某未能年检,李某某、宇宙公司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2、在交给赵某各种手续时,李某某、宇宙公司曾明确告诉赵某营业执照副本后页的说明,上面载有工商局关于执照和年检的相关规定,并叮嘱其仔细阅读并安排年检;3、股东会决议、文化许可证和公安许可证上面已经明确赵某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宇宙公司已经就公司过户履行了相应的协助义务,所以阅读年检事项、配备会计、安排年检是赵某必须要做的事情;4、赵某在法定的期间内不去企业年检注册,导致企业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无法过户,这些因赵某的过错导致的法律后果和损失都应由赵某自行承担,赵某将营业执照的副本丢失,并在营业执照还没有办好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可从电费、房租、网络流量中查出),违反合同第5、第8条的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赵某自己承担。赵某掌管了公司的各项证件、印章,其办理年检非常容易,后经调查证实赵某使得年检误期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因为:1、赵某是鸡西市公安局在职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因时间关系和国家对公务员的规定,导致赵某无力应付组建金星公司中出现的各项繁琐事宜;2、赵某没有配齐相关人员,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3、赵某在办理年检相关事项的过程中丢失了营业执照副本,因此失去年检时间;4、在执照年检的最后阶段,赵某放弃在工商局交纳行政罚款的补救机会,而是托熟人走后门办理,耽误了时间;5、赵某在网吧选址上不合格(非商用房),使得办理消防、公司地址的注册难度大增,加上赵某人手不足,后来又匆忙开业,以上诸多原因导致疏忽了对于年检的准备工作。根据赵某起诉依据的相关证据,李某某系宇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其都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来接洽,x元手续费也是为了履行转让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所有事宜应该是和宇宙公司发生的关系,因此赵某起诉李某某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合同,按照双方协议要求,宇宙公司将相关的手续和证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器材按照合同转移移交给赵某,但宇宙公司已经在年检有效期限内将公司进行了转让,赵某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年检系自身原因造成,赵某已经掌握企业执照、印章等材料,其完全可以自行去工商局年检,也可以告知李某某、宇宙公司协助其年检,但其均没有这样做,导致执照过期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宇宙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金星公司转让协议》,内容为:一、甲方承诺金星公司一切资产归甲方所有,转让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问题由甲方负责。二、公司资产包括:各种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地税证正副本、文化许可证正副本、公安合格证一个)、软件部分(人际关系、网吧组建技术、网吧技术支持、网管人员培训、网吧经营模式、网吧战略经营模式)、硬件部分(监控系统包括主机一套、摄像头三个、上网卡100张)。三、转让价格为x元,付款方式为先付x元定金,剩余的x元于2006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四、甲方自收到定金之日起五日内(至2006年1月20日前)不与第三方签订关于金星公司的转让协议,乙方过期不向甲方付清款项,定金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和其它方签订转让协议或合作。五、乙方付清全款后,甲方将各种手续交给乙方,并做出如下承诺:1、乙方将各种手续向甲方写出签收证明;2、乙方若让手续丢失,甲方不负责任;3、乙方在没有过户之前不得转让给其他方或进行招商引资。六、甲方配合乙方进行过户,需要甲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若因甲方不配合乙方的过户手续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若不能及时提供办理过户或文化、公安所需要的手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七、过户或变更手续若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差旅费、业务费等费用,具体内容签补充协议。八、自向乙方交手续之日起,乙方在没有办好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始经营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九、在办理移交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需要配合乙方的工作。十、如果证照过期或假手续,甲方退还乙方的定金,并赔偿乙方房屋方面的损失。2006年1月19日,宇宙公司收到赵某支付的“公司转让费”x元。同日,宇宙公司收到赵某办理网吧的各种手续、证件等协调费、手续费等(含工商、税务等证照费、车马费、其他代理费)共计x元。宇宙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还于同日办理了金星公司的手续交接,内容显示乙方收到甲方交接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个、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个、安全审核证明一本、税务登记证地税(正副本)各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一个、公司公章一枚、公司财务章一枚(以上均为原件);硬件部分和其他软件部分乙方已经取走,并不做登记;乙方承诺乙方应安全和妥善保管以上证件,否则,任何一个手续的丢失或损坏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和甲方无关。交接后,双方未实际办理完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

2006年7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审核同意金星公司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编号为102-039),其报审的经营地址为西城区X街X号院C座303、304。该证明上写明金星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

2006年10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对金星公司做出京工商西处字(2006)第D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因金星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2005年企业年检,也未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规定的截至日期2006年9月17日前补办年检手续,故对金星公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做出处罚时,金星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关建磊。

2007年1月至8月,赵某以西城区X街X号院C座303、304为实际经营地址进行网吧经营。

2008年4月3日,北京市电信通出具证明,证明金星公司在2005年2月8日办理退线手续,费用交至2004年8月28日,欠129天费用共计x元,扣除减免,欠费合计x元,该欠费在2006年5月30日收回并开出发票。

另查,金星公司设立于2001年7月5日,设立时股东为关建磊、田立新、王某起、高伟,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关建磊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田立新为公司经理,王某起及高伟为公司监事。后金星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万元。金星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北京市X街X街X号金丰和写字楼D座一层(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为关建磊,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工商档案显示,西城区X街X街X号金丰和写字楼D座一层(德胜园区)103、X室房产产权归北京市皮鞋厂所有,其租赁给金星公司使用。

庭审中,李某某称关建磊等四人将金星公司转让给宇宙公司,正在办理相应手续但未找到经营地址时,宇宙公司又将公司转让给赵某,赵某继续寻找地址进行经营。但此时在行政管理部门还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金星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关建磊,结合宇宙公司与赵某的转让事实、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赵某提供的《金星公司转让协议》、x元的收据、x元的收据、牡丹卡对账单、金星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档案、京工商西处字(2006)第D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北京市电信通出具的证明,宇宙公司及李某某提供的手续交接证明等证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宇宙公司与赵某签订的《金星公司转让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赵某以宇宙公司未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且李某某未能按时办理年检导致金星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目的已不能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并返还相应价金。对此涉及到的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金星公司转让协议》及x元收据是何性质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时的陈述,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实际上将公司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了移交,且明确约定了双方需要配合办理的各种工商变更手续,其中包括股权的变更登记。故而,该转让协议实际上其性质为公司转让,而这种转让又必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得以实现。协议签订后,双方当即进行了执照等相应资产的交接手续,硬件部分已进行交接,故从该层面上讲,资产转让已经部分完成。而股权转让部分,则没有实际变更完毕。对于x元收据的性质问题,因双方在转让协议中写明“过户或变更手续若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差旅费、业务费等费用,具体内容签补充协议”,且赵某在支付了50万元转让费用后又另外支付给宇宙公司x元的代理费,可视为对双方转让协议的一种补充,目的在于赵某委托宇宙公司完成相应的手续办理工作。

二、对于被告李某某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赵某认为李某某为宇宙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可能存在其滥用法人人格的可能,且签订协议是李某某以其个人名义与赵某接洽签订,转让费又汇入其账户,故而将李某某一并起诉。但实际上,公司资产转让协议是与宇宙公司签订的,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公司的表意机关,其签名及汇款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赵某亦未向本院提交李某某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证据,经法庭当庭释明后,赵某仍坚持将李某某及宇宙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进行诉讼,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的基础,李某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宇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并造成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赵某主张宇宙公司未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且李某某未能按时办理年检导致金星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一方面,金星公司的执照及其他手续均已经移交给赵某,股权变更的手续问题并未实际构成赵某办理网吧各项审批手续的障碍,赵某自身也持相关证件办理过审批手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法定代表人栏登记为赵某)的核发亦能从侧面佐证赵某对办理网吧经营手续具有主动权。另一方面,赵某已给付宇宙公司x元办理网吧各种手续的代理费,但办理各种手续需要包括经营场地在内的一定经营基础,且赵某持有各种证件,对办理各种手续负有主要的责任,本院认为在金星公司未经年检被吊销以及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的问题上,赵某负有主要责任,宇宙公司负有次要责任。宇宙公司未完成相应的委托事项,但其违约行为并未达到根本违约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赵某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宇宙公司应承担未尽代理责任的违约责任,赔偿赵某由于未能正常经营导致的损失,对此,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为10万元。

四、宇宙公司及李某某是否有权对公司资产及公司股权进行处置问题。虽然李某某并未成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但根据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李某某已成为金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某已经成功办理了部分手续亦侧面反映该事实,赵某主张宇宙公司及李某某的处置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宇宙公司的行为并未达成根本违约的程度,应根据其过错赔偿赵某一定损失。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宇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损失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零五十元(原告已预交四千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七千三百二十六元,由被告北京宇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二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范君

审判员徐丽霞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殷华

书记员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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