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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9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七队胡某暂住处,采用钥匙开抽屉锁的方法,窃得千足金项链1根(重8.45克)、千足金挂件1件(重2.91克),共计价值人民币3726元。后将上述赃物予以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收购物品登记台帐、调取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曾系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结合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鸿

书记员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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