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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飞合同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大专文化,原系上海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沈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隐瞒已在上海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辞职的事实,伪造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及公司印章,以某公司的名义与购车人袁某某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声称以人民币110.8万元的价格售于袁某某一辆梅赛德斯奔驰S300豪华型黑色轿车,并让袁某某将购车款汇至某公司账户。

2010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确认袁某某已将先期购车款人民币100万元汇至某公司账户后,遂以袁某某的名义向某公司购买了一辆梅赛德斯奔驰S300尊贵型银色轿车(价值人民币99.3万元),随即又将该车以人民币85万元的价格销赃给陈某。

2010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某乙、唐某、张某丙、陈某、王某丁、解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的员工应聘申请表、辞职材料及户籍资料,有关汽车销售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银行卡查询清单、收条等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和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张某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张某甲退赔犯罪所得。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甲退赔犯罪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缪军

审判员蒋华

代理审判员严中南

书记员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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