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与许某某等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四终字第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汉族,住昆明市X路文化苑6-2-X室,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浩源,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

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昆明市西山区X镇X街。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周海鸣,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

理。委托代理人林建鹤,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建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云南海基混凝土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7年6月10日许某某与海基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确定许某某投资款多投了200万元,作为公司的借款,不作为股金,海基公司承诺支付利息70万元,到期归还270万元。2007年9月10日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如到期不按承诺兑现以270万元本金按同期银行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给许某某。2007年12月7日何某某签署了一份承诺书给许某某,承诺同意接受许某某的股份200万元及借款200万元,含股利及利息,共计560万元。付款方式和时间为:2007年11月26日通过云南华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支付140万元;2008年1月30日前付100万元;2008年3月30日前付100万元;2008年4月30日前付100万元;2008年5月30日前付100万元;2008年6月30日前结清剩余利息和本金。何某某自愿用在海基公司的59%股份及设备搅拌车十台、泵车三台作为应付款的担保。2007年11月27日华升公司转账支付给许某某经营的西山区海口兴旺磷矿经营部x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许某某遂于2008年1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海基公司、何某某支付本金130万及以270万为基数自2007年9月1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经过质证可以确认,许某某、海基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真实有效的,海基公司向许某某借款200万元,双方都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协议约定,海基公司应于2007年9月9日偿还许某某借款200万元并支付70万元利息。何某某作为海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于2007年12月7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将股金及借款共计560万元于2008年6月30日前结清,许某某认可了何某某的承诺,因此,双方应按承诺履行义务。承诺书确认在2007年11月26日通过华升公司支付给许某某140万元,许某某已确认收到该笔款项,实际收到的金额为x元,该笔款项应先扣减海基公司同意支付的利息70万元,剩余作为偿还的本金,故至2007年11月26日海基公司尚欠许某某借款本金x元。按承诺书约定,海基公司应于2008年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08年3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但海基公司均未履行,海基公司应支付100万元自2008年1月31日起的利息,x元自2008年3月31日起的利息。许某某要求海基公司支付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9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的利息,因承诺书已替代借款协议成为双方履行的依据,承诺书中并未有此约定,且70万元已是支付的利息,以利息为基数重复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利息部分本院按承诺书的约定支持逾期未付部分的利息。何某某作为海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中承诺用在公司的股份及设备作为付款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何某某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海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某某借款x元;二、海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某某100万元本金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x元本金自2008年3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三、何某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海基公司、何某某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何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如下:首先,何某某在承诺书中承诺用在公司的股份及设备作为付款担保,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承诺,并非以自然人身份承诺,故承诺行为本身是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其次,该担保条款违背公司法有关公司董事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无效。第三,一审判决认定许某某收到海基公司通过华升公司支付的款项x元,该笔款项应先扣减利息70万元错误,一审判决利息起算时间错误。

许某某答辩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海基公司没有进行答辩。

本院二审查明:2007年12月7日何某某签署给许某某的承

诺书中确认应支付的560万元款项中,有290万元为何某某应向许某某支付的股权转让金及分红款,就该笔款项,双方已另案解决。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07年12月7日何某某向许某某签署承诺书,从其内容来看,既有其作为海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海基公司对所欠270万借款本息分期还款的意思表示,又有其作为自然人对其自己所欠股权转让金及分红款分期还款以及对所有尚欠款项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该承诺书取得了许某某的认可,对各方产生约束力。就海基公司所欠270万部分,海基公司仅支付x元,即第一期的140万元(其中包括70万的利息)及第二期的x元,尚欠第二期的x元及第三期的30万元元,应继续支付尚欠款项并按逾期情况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海基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应先予清偿其所同意支付的利息70万元并无不妥,对于何某某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先扣减70万元利息错误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何某某自愿用在云南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59%股份及其自有设备搅拌车十台、泵车三台作为应付款的担保,是提供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并非提供保证担保,一审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许某某主张何某某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变更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云南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某某x元本金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30万元本金自2008年3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许某某承担1500元,由云南

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x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云南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许某某承担1500元,由云南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李南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ОО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艺频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