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某某诉某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委托代理人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其与被告于1984年相识恋爱,1986年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养儿子XX(已成家)。双方婚后感情一度尚可,但自1994年起,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后,夫妻间经常发生吵闹,近年来双方矛盾激化,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XX书面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属实,双方感情尚可。近年夫妻间确产生些矛盾,但未发展到离婚程度。争吵是有的,但事出有因,没有殴打原告。夫妻感情现未破裂,仍能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相识恋爱,1986年2月登记结婚,1986年6月生养儿子XX。双方婚后感情一度较好,但近时期为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0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夫妻疏于交流沟通,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隔阂致夫妻关系失和。只要原、被告今后均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增强彼此间理解和宽容,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充分重视家庭和子女利益,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要求与被告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余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