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
被执行人松原市(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乡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主任。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松原市(略)村民委员会、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乡政府、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7)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松原市(略)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土地补偿款x.4元,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乡政府和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150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松民监字X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7)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亚东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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