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松原市(略)村民委员会、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政府、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财产所有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执字第552-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

被执行人松原市(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乡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主任。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松原市(略)村民委员会、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乡政府、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7)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松原市(略)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土地补偿款x.4元,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乡政府和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150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松民监字X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7)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亚东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