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东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五洲染织集团公司围巾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33020号

原告北京东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X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五洲染织集团公司围巾厂,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

原告北京东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岳公司)与被告北京五洲染织集团公司围巾厂(以下简称围巾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围巾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岳公司诉称:围巾厂职工闫成祥居住在由东岳公司代收代缴供暖费的朝阳区十里堡南区X-X-X号房屋,现围巾厂拖欠2002年11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共6年的供暖费。现东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围巾厂给付供暖费6261.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围巾厂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闫成祥系围巾厂职工,其于1995年5月22日与东岳公司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居住在由东岳公司负责代收代缴供暖费的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南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该房屋使用面积41.2平方米。后,闫成祥购买该套房屋。该小区采用燃煤锅炉间接供热方式,根据京价(商)字【2001】X号文件,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19元,折合每使用面积为25.33元。现围巾厂尚欠东岳公司2002年11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期间共6个供暖季的供暖费6261.6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闫成祥的医疗手册复印件、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供暖费明细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某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东岳公司向围巾厂职工居住的住房履行了供暖义务,围巾厂应当交纳供暖费用。因此,对东岳公司要求围巾厂给付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围巾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五洲染织集团公司围巾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暖费六千二百六十一元六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五洲染织集团公司围巾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孟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