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刘某乙、刘某丁与清苑县X村民委员会、王某戊、王某己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0-08-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清法民初字第380号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清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甲,男,1937年2月生,清苑县X镇X村农民,住(略)(死者刘某庆之父)。

原告刘某乙,女,1939年9月生,同上村人,农民,住(略)(死者刘某庆之母)。

原告王某丙,女,1968年7月生,同上村人,农民,住(略)(死者刘某庆之妻)。

原告刘某丁,男,1990年1月生,同上村人,学生,住(略)(死者刘某庆之子)。

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刘某丁之母。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秀,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苑张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栾某,(略)委会主任。

被告王某戊,男,1970年生,清苑县X镇X村农民,住(略),现任(略)包片电工。

被告王某己,男,1940年生,同上村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庚,男,1939年生,同上村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辛,男,1942年生,同上村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壬,男,1974年生,同上村人,农民,系王某辛之子。

被告王某癸,男,1952年生,同上村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生,同上村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生,同上村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1931年生,同上村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8年生,同上村人,农民,住(略),系王某某之子。

被告赵某,男,1965年生,同上村人,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刘某乙、刘某丁与被告清苑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略)委会)、王某戊、王某己赔偿纠纷一案,经审查,依法追加王某丙为本案的原告,追加王某庚、王某辛、王某癸、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赵某为本案的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丙、刘某丁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清苑县X村委会、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癸、王某某、王某某、赵某及被告王某辛、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00年5月24日下午刘某庆去地里干活,约四点多种,因天热口渴,到距离我村地界一道之隔的(略)机井喝水不幸身亡,经清苑县公安局技术科鉴定为触电致死。刘某庆之死,给我们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我村支书多次找(略)委会协调赔偿事宜,始终未果。对于刘某庆之死,(略)委会、该村包片电工王某戊、浇地设备的所有人,其中包括用电户王某己,均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刘某庆死亡的经济损失(略)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略)委会辩称,我村电力经营管理权已于1998年8月2日承包给本村X组,并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其中第十条规定“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大队概不负责。”因此我村委会不负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戊辩称,应浇地户的请求,我去水井安装浇地线路,本人严格按照用电操作规程接上电表、电闸,潜水泵线路接通后正常上水,电表运转正常,我才离开现场。一我没有违章行为,二本人是村委会指定的合法电工,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履行职责,三受害人死于非常危险的井口处,因此电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己辩称,当天下午两点半我接手浇地,井口距离浇地处较远,刘某庆去喝水我不知道,下午四、五点钟才知道出事了,我没有什么责任。

被告王某庚、王某辛、王某癸、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赵某辩称,我们没有浇地,不在现场,对事故发生的情况不清楚,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刘某庆擅自去井口喝水电死,责任应当自负。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24日下午两点半,王某己接赵某的手使用(略)西一号井为自家的麦田里浇水,下午四点左右,在地里干活的刘某庆,因天热口渴去一号井喝水,当手扶井架在井口管道上端弯头排气孔处喝水时不幸身亡。2000年5月27日清苑县公安局对刘某庆尸体进行检验,法医鉴定结论为刘某庆系触电死亡,刘某庆死亡之日至5月27日尸检,其尸体在冷藏柜存放四天,原告支出冷藏费400元。参照《河北省1999—2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刘某庆的丧葬费800元,死亡补偿10年,补偿费(略)元,被扶养人刘某甲、刘某乙夫妇生育子女六人,均已成年,刘某庆生前应承担的老人生活费10年4000元,刘某庆之子刘某丁被抚养6年,刘某庆生前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3600元,以上共计(略)元。

另查明,自1997年王某戊担任(略)包片电工,其至今没有电工证。1998年8月1日(略)委会将电力管理工作承包给本村X组,并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电工组是大队领导下的直属单位,要服从两委班子直接领导。”第十条规定:“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大队概不负责。”王某己浇地所使用电力为380伏,地里的电杆、电线、电表、电表盒产权属于(略)委会,浇地设备:闸刀、井架、潜水泵、水泵电缆属于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癸、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赵某八户所有。潜水泵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原生产小队分给的八户,闸刀、井架、水泵电缆由八户相继购制,以及浇地设备的维修、更新支出费用均由八户按人口平摊:王某己家按3人,王某庚家按5人,王某辛家按2人,王某癸家按4.7人,王某某家按5.7人,王某某家按5.6人,王某某家按4人,赵某家按4人。

本院认为,刘某庆系触电死亡,有清苑县分安局法医学鉴定书为证,原、被告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王某己浇地所使用的电力设施产权属于(略)委会,村委会认可。该村将电力管理工作承包给本村X组,属于内部承包,电工组不是法人组织,它仍然是村委会领导下的直属单位。王某戊担任该村电工,没有电工证,不具备电工资格,参与王某己浇地线路的联接是违章上岗。电工组成员的管理行为是代表村委会的职务行为,对他们的职务行为村委会应当负责。内部承包协议规定:“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大队概不负责。”的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村委会与电工组签订了电力承包协议后,疏于本村安全用电管理,监督检查不够,对于刘某庆触电身亡负有一定责任。王某己用电浇地,应当知道是一种危险性作业,应负对周围环境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中的对不特定公众的安全作业义务,浇地设备应有专人看管,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采取抽水作业的安全措施,对于刘某庆触电身亡应负主要责任。浇地设备是王某庚、王某辛、王某癸、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赵某和王某己八户共有,他们均无异议,故是浇地设备的受益人,对浇地设备的维修、管理、使用均享有权利义务,对刘某庆触电死亡应按浇地设备的投资人口承担一定责任。死者刘某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在井口管道排气孔喝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常识性认识),对自己的触电死亡也应负一定责任。对于刘某庆之死,赔偿数额(略)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略)委会、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癸、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赵某和死者刘某庆根据自己的责任均应承担一定的数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死者家属在经济上得到补偿,精神上得到安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丙、刘某丁的赔偿费(略)元,由被告(略)委会承担3380元((略)×10%),由被告王某己承担(略)元((略)×30%),由被告王某庚承担2453元((略)×7.257%),由被告王某辛承担981元((略)×2.902%),由被告王某癸承担2306元((略)×6.822%),由被告王某某承担2796元((略)×8.272%),由被告王某某承担2747元((略)×8.127%),由被告王某某承担1962元((略)元×5.804%),由被告赵某承担1962元((略)×5.804%),其余5070元((略)×15%)由四原告自负。以上被告承担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原告。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2元,(略)委会承担136元,王某己承担409元,王某庚承担99元,王某辛承担40元,王某癸承担93元,王某某承担113元,王某某承担111元,王某某承担79元,赵某承担79元,四原告承担204元;其他诉讼费700元,(略)委会承担70元,王某己承担210元,王某庚承担51元,王某辛承担20元,王某癸承担48元,王某某承担58元,王某某承担57元,王某某承担41元,赵某承担41元,四原告承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才

审判员许继革

审判员田双秋

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某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