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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松原市三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宁民执字第625-3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松原市三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路X号。代码证号x-9。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某长。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松原市三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2007)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三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董某某借款利息x元。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利息x元,并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及执行案件受理费1013元。本院于200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07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的执行案件受理费已经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7)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辛亚东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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