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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江某、云南金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夏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一终字第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在昆明市招商银行金星支行工作,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吉辉,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朱旭,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金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旭,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夏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思茅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解家玺,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云,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江某、云南金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8)五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江某、云南金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周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案件事实:江某系昆明市X街俊园小区X街X号商铺的所有权人。2004年5月30日,江某与云南金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书,委托金桥公司对上述商铺对外出租。2004年9月28日,金桥公司与周某就俊园小区X街X号商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周某租用金桥公司位于俊园小区X街X号商铺(面积约150㎡),租期2年,从2005年10月8日起至2007年10月7日止。其中,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10月7日,每月租金3000元;2006年10月8日至2007年10月7日,每月租金3300元。同时,双方约定2007年10月7日后,若业主继续委托金桥公司代管上述房产,该房产就继续租给周某,租金另行商谈。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于2004年10月将铺面交给周某使用。现该合同履行期已经届满,合同期内的租金已按约全额付清。另,周某与夏某于2006年1月11登记离婚。此后,该铺面由夏某实际使用至今。

审理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夏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将昆明市X街俊园小区X街X号商铺腾还被上诉人江某。

二、被上诉人夏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江某、云南金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所涉2004年9月28日《房屋租赁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至铺面腾还之日止的铺面使用费x元。

三、上诉人周某在本案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256元,由被上诉人夏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静

代理审判员卢义颖

代理审判员起俊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熊梓旭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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