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信刑终字第331号

原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八年十月八日作出(2008)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李某(已判刑)等十多人,手持砍刀、钢管、木棍等凶器,在弦山街道办事处昌盛街寻找与朱某有矛盾的人。在昌盛街“尽情农家饭店”门口,朱某、李某等人看到被害人陈某某不顺眼就围上去,李某上前质问陈某某,并叫陈某某跪下,陈某某没有跪,李某就用手中的钢管朝陈某某头部打一下,接着被告人朱某用砍刀将陈某某左上臂下段砍伤。经鉴定,陈某某左上臂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朱某的当庭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人陈××、刘×、李×、程×、张×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同案人李某的刑事判决书等。

一审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蔑视国家法律,破坏公共场所秩序,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朱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愿意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赔偿,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从轻判处。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二审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根据朱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已予考虑,二审期间朱某亦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适当,故其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前让

审判员吴光金

代理审判员王明强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菁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