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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顺鑫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3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光银,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顺鑫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环岛北侧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顺鑫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总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立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顺鑫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牵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某峰、孙之斌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牵手公司一审诉称:2007年底,牵手公司与鼎力公司达

成合作意向,由鼎力公司为牵手公司加工牵手果蔬PET瓶装2.5L系列果蔬汁饮料。2007年12月31日,双方对胡萝卜-桃-苹果饮料(以下简称胡桃苹)做了中试,2008年1月1日,对胡萝卜-橙-木瓜(以下简称胡橙木)做了中试,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在证明鼎力公司有加工生产果汁饮料的能力后,牵手公司与鼎力公司于2008年1月6日正式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书,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后投入正式生产阶段。2008年5月27日,鼎力公司来函称产品出现涨瓶现象。牵手公司得知情况后,经过技术部门的研究,认为产品出现涨瓶现象,是由于鼎力公司在加工过程中,细菌侵入果汁所导致,因此要求鼎力公司尽快予以解决。鼎力公司将不合格饮料添加了乳酸链球菌素后重新加工,但仍未解决问题。双方就此事进行了多次协商,协商无果后,牵手公司向鼎力公司提出赔偿请求,遭到鼎力公司拒绝。起诉要求:1、与鼎力公司解除委托加工合同;2、判令鼎力公司返还原辅材料,不能返还赔偿损失x.30元(牵手公司向鼎力公司发出原辅材料的价值减去提回成品价值加提回成品中出现质量问题的部分的价值);3、鼎力公司承担诉讼费。

鼎力公司一审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不应当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前,牵手公司对鼎力公司的厂房设备进行了考察,并进行了试生产,牵手公司认为鼎力公司生产饮料合格才签订合同。原材料是牵手公司提供,鼎力公司不得在原材料中另外添加,鼎力公司必须按照牵手公司提供的材料和工艺生产,生产全程都有牵手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监督,如果鼎力公司生产违反工艺,牵手公司的技术人员可以责令停产。涨瓶等现象与鼎力公司无关,是牵手公司提供的配方缺少一种

乳酸链球菌素所致。不同意牵手公司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牵手公司通过对鼎力公司的生产设备和条件的考察,双方共同确认了牵手公司提供的配方和工艺流程,并分别于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按照配方和工艺流程在鼎力公司对2.5L胡桃苹和2.5L胡橙木进行了试生产,其中生产胡桃苹1040瓶、胡橙木1024瓶。试生产合格后,双方于2008年1月6日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书,约定:牵手公司委托鼎力公司进行来料加工,品名为牵手喝果蔬PET瓶装2.5L系列果蔬汁饮料;产品的技术标准、工艺流程等技术文件由牵手公司提供,鼎力公司遵照牵手公司的工艺流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加工生产,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包装材料由牵手公司提供并运至鼎力公司仓库;牵手公司每月25日以生产计划单的形式向鼎力公司下达生产计划,鼎力公司依据生产工时排产,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牵手公司;牵手公司生产所需所有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须在生产前12小时到货,并附有牵手公司所购原辅材料检测报告和供货方资质报告,鼎力公司依据牵手公司送货单数量,给牵手公司开具入库单,合同期内鼎力公司对牵手公司原辅材料的质量保管负责,若出现损失由鼎力公司按原值赔偿;鼎力公司加工生产的产品经鼎力公司工厂检验合格后,给牵手公司出具成品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由牵手公司自行提货发运。牵手公司委托提货时,需经牵手公司传真指定委托人员,受委托人签字后鼎力公司才可办理出库事宜;加工期限为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12月16日,遇特殊情况提出终止合同方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加工费为0.55元/瓶,加工费包括设备清洗消毒所用消毒液、酸、碱、墨油、润滑油、水、电、汽、冷、人工工资,原材料及成品在鼎力公司的装卸费用等;牵手公司以10天为周期与鼎力公司按成品装车数量进行结算,每月5、15、25日为结算日,鼎力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牵手公司;加工后的产品鼎力公司仓库交货。牵手公司提货需经牵手公司指定人员签字后,鼎力公司才可办理出库事宜;对加工产品的质量要求约定:1、鼎力公司严格按照牵手公司标准进行生产和检测;2、加工损耗:内容物≤2%、瓶子≤0.3%、瓶盖≤1%、标签≤0.3%、纸箱≤0.3%,超过部分由鼎力公司负担,按牵手公司采购价全额赔偿,从当月加工费中直接扣除;3、鼎力公司要保证在保质期内不出现涨瓶、霉变、异物等质量问题,如出现质量问题鼎力公司按成本价+运费赔偿牵手公司。另外在销售市场造成的损失及解决费用等均由鼎力公司承担;4、经双方确认,因牵手公司提供的原辅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质量事故,鼎力公司不承担经济责任,鼎力公司仍按本合同约定收取加工费用;双方责任中牵手公司责任约定:1、负责向鼎力公司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或使用权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2、指导鼎力公司生产人员正确执行产品标准,并对提出的工艺、操作规程负全责;3、指导鼎力公司生产人员正确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严格执行生产过程中的检测制度;4、遵照x使用范围标准及牵手公司所用材料的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负责原辅材料(来料)的供应和验收标准的提供(原辅材料验收标准供鼎力公司参考),鼎力公司提出异议时及时予以确认和改正;5、对鼎力公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情节严重时可发停止指令;6、负责牵手公司人员在鼎力公司工作期间的民事责任;7、牵手公司在鼎力公司灌装生产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鼎力公司厂名和地址,印刷鼎力公司的QS证编号(牵手公司有证并经过备案批准的除外)并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准确、完整、正确地标注产品配料内容;8、配合鼎力公司完成在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加工备案工作;9、牵手公司委托鼎力公司生产加工牵手公司注册产品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由于产品主体及牵手公司主观行为所发生的纠纷或给鼎力公司造成的经济、名誉损失的,由牵手公司负责;鼎力公司责任:1、根据牵手公司提供的生产计划,负责及时组织生产及进行质量控制;2、按牵手公司要求及时提供生产日报表、出入库报表、质量报表、材料损耗报表、盘点月报表,并按双方规定的程序核算;3、向牵手公司出具批次产品检验单,但限于鼎力公司可自行检测范围内;4、提供牵手公司生产加工期间驻厂人员的办公及住宿,帮助协调当地职能部门的关系;5、鼎力公司免费保管各种计划用辅料和计划期的成品;原辅材料的入库和成品的出库需双方签字方可进行;6、鼎力公司对委托加工产品在鼎力公司所在地区内做好协调工作,在正常情况下,若因当地政府或其他部门干涉,造成牵手公司不能正常生产,鼎力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牵手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失;7、侵犯牵手公司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负全责;8、鼎力公司有保护牵手公司商业机密的责任;9、牵手公司的废品(包括原辅桶、纸箱、白糖袋、手提袋等)由鼎力公司统一代为保管,牵手公司处理。合同另有其他条款。

合同签订后,鼎力公司按照牵手公司的定单生产,牵手

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1月29日、2月1日、4月11日

累计提走胡橙木7205件(箱)、胡桃苹6654件(箱),其中春节期间提走的饮料中有27件漏液。另有胡橙木3297件、胡桃苹2756件存放在鼎力公司。2008年5月,鼎力公司发现库存的胡橙木、胡桃苹有涨瓶、分层等现象,即向牵手公司提出,并分析了原因,建议把现有库存产品立即回料加工,配方中增加乳酸链球菌素。牵手公司同意回料,并表示相关损失待回料加工完成后,再行协商解决;如回料后再发生合同中所提及的产品质量问题,鼎力公司应承担此次回料所造成的损失。鼎力公司购置了乳酸链球菌素和瓶盖进行了回料加工,加工后仍然出现了涨瓶等现象。双方又进行了往来函件的沟通,协商处理此事,但没有达成一致。

诉讼中,牵手公司主张,已提回的部分产品中,也有漏液、涨瓶等问题,并提交了其销售中心物流部及淄博好事中商贸有限公司的证明以及鼎力公司2008年4月21日的证明。鼎力公司对其证明以外的证明不予认可。双方均认可按照牵手公司提供的工艺流程可以生产出合格产品。鼎力公司提交了牵手公司所供的剩余原辅料的库存明细(见附后清单),并同意予以返还。

另查明,每件胡橙木成本价为23.x元,每件胡桃苹成本价为22.x元。

上述事实,有牵手公司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工艺说明书、材料物资消耗汇总表及中试消耗表、原材料发运通知单、材料物资消耗汇总表、生产工艺检查记录、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双方的往来公函、材料物资入库单、商品调拨单、证明等,鼎力公司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工艺和生产配方、入库单、库存明细及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牵手公司与鼎力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牵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鼎力公司表示同意,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但在诉讼期间,该合同已因期限届满自动终止,法院对此不再赘判。双方在按照牵手公司提供配方和工艺流程进行试生产合格后才正式投入生产,说明牵手公司提供的配方和工艺流程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在正式生产期间出现涨瓶等现象,只能是鼎力公司在生产中的操作原因所致。而且合同中也约定鼎力公司要保证在保质期内不出现涨瓶、霉变、异物等质量问题,出现质量问题鼎力公司按成本价加运费赔偿牵手公司,鼎力公司应当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赔偿。但牵手公司主张的已提回成品的损失,除27件漏液产品可以认定外,其余产品是否存在问题,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而27件漏液产品,没有表明是哪种饮料,法院依照两种产品的均价予以计算。因鼎力公司已经将部分原辅材料进行加工,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予以赔偿而不能返还原辅材料。因回料加工是鼎力公司原因造成,且回料后的产品仍不合格,鼎力公司在回料加工中添加的材料的损失应当自担。目前牵手公司尚在鼎力公司的原辅材料,鼎力公司应当返还,如不能返还,应予以折价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顺鑫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辅材料(见附后清单),如不能返还,予以折价赔偿(赔偿标准见附后清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二、被告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顺鑫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十三万九千一百四十三元五角二分;三、驳回原告北京顺鑫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鼎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鼎力公司仅向牵手公司提供劳务,产品生产的进料、生产监管、工艺、验收等均由牵手公司完成,产品存在问题系牵手公司提供的配方缺少乳酸链球菌素所致,与鼎力公司无关。牵手公司主张损失赔偿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额,一审法院未对加工成品的数量等进行调查,也没有鉴定结论,更没有法院的现场勘查证明,确定的损失赔偿数额没有计算依据。鼎力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牵手公司的起诉。

牵手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鼎力公司认可牵手公司提走的产品中27件饮料漏液,并认可存放在其公司的胡橙木3297件、胡桃苹2756件饮料中有胡橙木1195件、胡桃苹236件有涨瓶、分层等现象,亦认可其曾对其余产品进行回料加工,但认为回料加工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进行鉴定才能确定,牵手公司则认为鼎力公司回料加工是加乳酸链球菌素即防腐剂,加过

量防腐剂的饮料也是质量不合格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牵手公司与鼎力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中约定鼎力公司要保证在保质期内不出现涨瓶、霉变、异物等质量问题,出现质量问题鼎力公司按成本价加运费赔偿牵手公司。合同履行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鼎力公司应按约予以赔偿。鼎力公司提出产品出现问题系牵手公司提供的配方缺少乳酸链球菌素所致,与其无关,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鼎力公司是在按照牵手公司提供配方和工艺流程进行试生产合格后才正式投入生产的,说明牵手公司提供的配方和工艺流程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在正式生产期间出现涨瓶、分层等现象,只能是鼎力公司在生产中的操作原因所致。鼎力公司认可牵手公司提走的产品中27件饮料漏液,并认可存放在其公司的胡橙木3297件、胡桃苹2756件饮料中有胡橙木1195件、胡桃苹236件有涨瓶、分层等现象,亦认可其曾对其余产品进行回料加工,回料加工后仍有质量问题。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数量。一审法院依据牵手公司生产配方确定每件饮料的成本价,鼎力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或相反意见,视为鼎力公司认可该价格。依据每件饮料的成本价及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数量即可计算出牵手公司的损失,鼎力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没有计算依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鼎力公司应返还牵手公司尚存其处的原辅材料,如不能返还,应予以折价赔偿。因此,鼎力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六元,由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九十二元,由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刘某峰

代理审判员孙之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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