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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柯某某、漳州市雅丹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立民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雅丹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X路华港花园X幢X-X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林某某、柯某某、漳州市雅丹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某某、柯某某、漳州市雅丹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告起诉的事实只能按照普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沈某某依据2006年4月10日与上诉人漳州市雅丹图书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起诉三上诉人,该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引起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管辖条款有效,甲方系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辖区,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邓湘宁

审判员张永增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吴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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