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银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别名赵某、假名,夏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0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07年6月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巴某,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9月10日以银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宁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8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利辉(已判刑)经事先预谋:骗租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死后把车劫走卖掉以非法获利。后该二人购买了作案工具自行车废闸线一根,折刀一把,在银川市区(现兴庆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晚10时许,该二人在宁丰宾馆附近以到新城(现西夏区)为由租乘被害人王某胜驾驶的宁x紫红色桑塔纳轿车,在出租车行至银新北路与开发区中央大道交叉路口(现北京中路人民广场附近)附近时,坐出租车后排的贾利辉以小便为由让被害人停车。司机停车后,贾利辉用事先准备的自行车闸线勒往被害人的脖子,同时被告人赵某某拿出折刀朝被害人连捅数刀。被害人极力反抗,并跳车呼救,后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抢得的车辆向西逃窜,在行至银川西夏王某北侧附近时将车辆撞坏后弃车逃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能够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的被害人报案笔录、同案犯讯问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认等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表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父亲已经代替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也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确有悔改之意。在归案后,能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端正。3、本案发生的时间在1995年,应适用1979年的刑法。被告人赵某某实施了抢劫伤人的行为,但被害人的伤情程度尚未达到重伤的程度,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综上,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并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也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提请法院在刑罚范围内对赵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贾利辉(已判刑)经事先预谋,骗租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死后把车劫走卖掉以非法获利。后该二人购买了作案工具自行车废闸线一根,折刀一把,在银川市区(现兴庆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晚10时许,该二人在宁丰宾馆附近以到新城(现西夏区)为由租乘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宁x紫红色桑塔纳轿车,在出租车行至银新北路与开发区中央大道交叉路口(现北京中路人民广场)附近时,坐出租车后排的贾利辉以小便为由让被害人停车。司机停车后,贾利辉用事先准备的自行车闸线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同时被告人赵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向司机左手背捅刺一刀,被告人贾利辉接过刀向司机的胸部锁骨处捅刺两刀,司机抓住刀子、挣脱闸线跳下车。由赵某某驾驶抢来的车辆,二人向西逃窜,在行至银川西夏王某北侧附近时将车辆撞坏后弃车逃跑。后公安机关银川西夏王某北侧将已被开翻的车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1995年8月3日晚,有一高一矮两名青年对其实施伤害行为并抢走其车辆的事实。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1995年8月3日晚,其和同案犯贾利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并劫走车辆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的事实经过基本一致。

3、同案犯贾利辉的供述证实,1995年8月3日晚,其和同案犯赵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并劫走车辆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的事实经过基本一致。

4、证人樊某证言证实,1995年8月4日,其在西夏王某附近发现一辆被撞坏的桑塔纳轿车,车号为宁x。

5、被劫车辆照片,交同案犯贾利辉辨认,贾利辉确认是被劫的那辆车。

6、经被害人当庭指认,同案犯贾利辉就是1995年8月3日晚坐在其车后对其实施抢劫的男子。同案犯贾利辉当庭辩认,王某某就是1995年8月3日晚被劫车辆的司机。

7、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某经过证实,2007年6月7日,西宁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根据线索,在西宁市城北区X路X号三江住宅小区,将居住在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涉嫌抢劫杀人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抓获。经审查,该赵某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了其冒用“夏赵某”的假身份证的事实。

8、2000年7月1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0年8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宁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贾利辉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千元。

9、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赵某某生于l971年9月25日,犯罪时系成年人。

10、被害人王某某关于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的请求及收条证实,经赵某某近亲属赵某发与其就民事赔偿事宜协商,已经达成谅解协议,赵某发代赵某某向其进行了民事赔偿,赔偿费共计1万元。其中包括对其身体造成的伤害(已痊愈)和对车辆的维修。赔偿后其愿意放弃对民事部分赔偿的诉讼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赵某某从轻处罚。2007年9月19日,被害人王某某收到赔偿款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伙同同案犯贾利辉持刀、废闸线抢劫出租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民事部分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已和被害人王某某达成案外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万元和代其交纳罚没财产3000元;被害人向法院请求放弃对被告人民事部分的追究,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及认罪态度交好的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体现。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并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也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千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关俊杰

审判员王某奎

审判员丁瑾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