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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诉北京麦斯得尔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16848号

原告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开发区凤翔三园X号。

法定代表人弗来明•霍飞德(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真,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敏,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麦斯得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X号北京明德行装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湘凌,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诺维绅公司)与被告北京麦斯得尔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斯得尔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真、付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廖湘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依诺维绅公司诉称:2006年3月8日,依诺维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沙发床(舒派)”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7年2月14日被授权,专利号为x.7。

2006年3月,依诺维绅公司发现麦斯得尔公司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沙发床产品。进行调查后,原告于2008年6月5日在位于北京市西四环岳各庄的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二层后厅“麦斯得尔家具北京专卖店”购买了被告生产、销售的“S37沙发床”一件,并于2008年9月18日对网址为bj.x.com的网站及淘宝网上登载的被告销售涉案S37沙发床的内容进行了公证。经比对,被告生产、销售及公证网站上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的形状、结构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完全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为调查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费x.19元、公证费6500元、购买产品的费用2800元和律师费x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麦斯得尔公司辩称:在原告依诺维绅公司申请涉案沙发床的外观设计专利之前,已经有相同设计的沙发床被公开了,故原告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麦斯得尔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申请,专利复审委也已受理了该申请。故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另外,依诺维绅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具有专利性,麦斯得尔公司生产的产品只是对公知设计的内容进行运用,不存在侵权行为。依诺维绅公司主张的调查费与本案无关,产品购买费、公证费、律师费等都明显高于正常水平,不属于诉讼合理支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依诺维绅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8日,原告依诺维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沙发床(舒派)”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7年2月14日被授权,专利号为x.7。至今仍然有效。

2006年2月22日,依诺维绅公司在位于北京市西四环岳各庄的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二层后厅“麦斯得尔家具北京专卖店”购买了麦斯得尔公司生产、销售的“S37沙发床”一件,销售价格2800元。取得了家具销售合同、产品宣传资料、安装说明、发票等材料。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在淘宝网站主页搜索栏中输入“麦斯得尔”并点击搜索,在搜索结果中点击“麦斯得尔多功能沙发S37”进入销售页面,页面显示内容除沙发图片外还包括售价2816元、卖家x、所在地北京、货品数量10件以及本期售出0件等内容。在搜索结果中点击“麦斯得尔多功能休闲沙发S37”进入销售页面,页面显示内容除沙发图片外其他内容与“麦斯得尔多功能沙发S37”销售页面显示内容相同。虽然上述两个网相关销售页面均未显示被告麦斯得尔公司的相关信息,但麦斯得尔公司明确表示该行为系其所为,但认为销售的产品不侵犯原告依诺维绅公司的专利权。

另查,原告依诺维绅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5500元、调查费x.19元、购买产品费2800元、律师费x元。

此外,被告麦斯得尔公司在2008年11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了被告的申请。麦斯得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作为对比文件的成都中西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意大利•意多沙发宣传册、2004年意大利•生活的方式杂志、东菱沙发2005年广告和2005年雅虎网站刊登的沙发图片,并据此主张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涉案专利产品的外观已经被公开,成为了公知技术。本院经审查,上述文件分别登载了多款沙发床的实物图片,出版及发表时间除意多沙发2008年宣传册外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期。依诺维绅公司指出上述文件图片显示的沙发外观与依诺维绅公司获得授权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长、宽的比例、靠背的角度、靠垫形状、沙发床腿的形状、有无被褥盒等多处存在有明显差别,不能以此否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沙发床实物、委托调查协议、调查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购买沙发床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成都中西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意大利•意多沙发宣传册、2004年意大利•生活的方式杂志、东菱沙发2005年广告和2005年雅虎网站刊登的沙发图片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依诺维绅公司获得的名称为“沙发床(舒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x.7),合法有效,受我国专利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被告麦斯得尔公司生产、销售的“S37沙发床”产品,经比对外观与原告依诺维绅公司获得授权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侵犯了依诺维绅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麦斯得尔公司虽提交了成都中西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意大利•意多沙发宣传册、2004年意大利•生活的方式杂志、东菱沙发2005年广告和2005年雅虎网站刊登的沙发图片等证据主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具独创性,在其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属于公知技术,但上述文件图片显示的沙发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差异。麦斯得尔公司生产、销售的S37沙发床产品与上述文件图片显示的沙发外观不同,而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故麦斯得尔公司的相关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被告麦斯得尔公司生产、销售涉案S37沙发床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诺维绅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诺维绅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方式、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其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酌情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麦斯得尔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沙发床(舒派)”(专利号为x.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S37沙发床”产品;

二、北京麦斯得尔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六千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万五千元;

三、驳回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北京麦斯得尔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ОО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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