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6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6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男,获嘉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来斌、花军峰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7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因和邻居杨某荣家因排水问题发生纠纷,引起殴斗,被告人冯某某用拳头将杨某荣的女儿冯某丹鼻部打伤。经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冯某丹所受损伤属轻伤,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未作辩解及辩护。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冯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7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因和邻居杨某荣家因排水问题发生纠纷,引起殴斗,被告人冯某某用拳头将杨某荣的女儿冯某丹鼻部打伤,经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冯某丹所受损伤属轻伤。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清结,被告人冯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冯xx陈述,证人王xx、杨xx、冯xx、冯xx、张xx、岳xx、刘xx证言,获嘉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崔泽海

审判员李四先

审判员冯某娟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伤害罪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