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锡伯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于2008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贾承霖,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指定辩护人贾承霖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赵某某于2008年4、5月间,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事代表局局长,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X路乙X号门口及万寿宾馆,以帮助被害人汪某某(男,48岁)商谈房屋租赁为由,骗取汪某某16瓶53度茅台酒、10条软盒中华卷烟、6条硬盒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67元。赃物现未起获。
二、被告人赵某某于2008年4月,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事代表局局长,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门口,以帮助被害人周某(男,35岁)联系承包工程为由,骗取其人民币x元。赃款现未起获。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实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行为2起,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x.67元。2008年5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政治部政治处证明、证人康某某证言、被害人汪某某、周某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管理中心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予惩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27日止。)
二、继续向被告人赵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三万七千一百八十七元六角七分,发还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二万二千一百八十七元六角七分,发还被害人周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冬香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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