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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密刑初字第466号

公诉机关(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系被害人刘亚伶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略);系被害人刘亚伶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略);系被害人刘亚伶之女。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无证驾驶,于2008年10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8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08年10月14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密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生(略)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根据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文生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同意,本院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某中、代理检察员张立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文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于2008年10月5日18时许,无证驾驶“时风牌”小型轮式拖拉机由东向西行驶至(略)西路段时,适有刘亚伶由东向西步行,拖拉机右前部与刘亚伶身体接触,造成刘亚伶颅脑损伤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田某某驾车逃逸。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对被告人田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起诉要求被告人田某某赔偿由于刘亚伶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5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赔偿要求,表示无能力赔偿;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田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08年10月5日18时许,无证驾驶“时风牌”小型轮式拖拉机(无牌照)由东向西行驶至(略)西路段时,适有刘亚伶(女,54岁)由东向西步行,拖拉机右前部与刘亚伶身体接触,造成刘亚伶颅脑损伤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田某某驾车逃逸。经(略)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因刘亚伶死亡造成经济损失x.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证人李某甲、郑某某、崔某某、肖某某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信,法医科学技术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密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提供了丧葬费单据,证实其支付费用。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赔偿的数额和范围,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6日起至2012年10月5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六万三千零三十三元五角(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娟

审判员王建国

代理审判员苏丽娟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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