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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某杨某。

被告黄某。

原某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晓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杨某诉称,原某和被告双方1998年自行认识后恋爱、同居,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杨某勇,现在跟随原某及原某家人生活,在宾阳县X村完全小学读四年级,儿子平时的抚养费大都是原某和原某家人支付,自2009年至今,被告每年都有寄一些抚养费回来给儿子。双方于2005年6月17日在宾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好赌,常赌博彻夜不归,被告与原某的父母关系也不好。2009年下半年,被告跟原某父母说要去广东打工之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过。原某打电话叫被告回家,她也不肯回来,也不告诉我在广东的地址。这两年原某在重庆打工,但过年过节都回家,也到被告家找过被告,都不见到被告,被告父亲也说不知她的电话。但是在原某起诉离婚之后被告用一个属地是安徽的号码打过原某的电话,被告说她在广东,电话内容是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要等到今年八月份其父亲过生日时,被告回来了再与原某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原某不相信被告的这些话,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所以还是要求法院判决原某与被告离婚;儿子杨某勇由原某扶养,抚养费由原某负担。案件受理费由原某负担。

原某杨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1份,证明原某身份情况;2、结婚证原某两本,证明原某被告属夫妻关系;3、户口本1份,证明原某、被告及儿子杨某勇的身份情况;3、证人杨某标出庭作证,证明证人与杨某是邻居关系,两家相距大约十米左右。黄某在家时经常去打麻将赌钱,一个月赌有七八次,常到半夜才回来,因为常忘了带钥匙,半夜敲门很大声。杨某可能是因为黄某去赌博的事,常与黄某吵架,有时还打架,黄某有时候还拿儿子来出气,证人去劝过架过。可能是因为与杨某的感情不好,所以黄某对杨某的父母不够尊重,关系有些冷淡感情不是很好。黄某在2009年清明节左右就离开杨某家,到现在也没有回来。他们的儿子杨某勇与杨某的父母一起生活;4、证人蒙翠兰出庭作证,证明证人与杨某家是邻居关系。杨某和黄某争吵打架过,打架之后黄某还把杨某的衣服扔到脏水里面去。黄某经常去赌钱,经常很晚才回来,应该有欠赌债,因为证人有时看到有人上门来追赌债。2009年清明左右,黄某就离开杨某家,到现在也没有回来。

被告黄某未答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案的调查重点为:1、原某、被告的双方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2、原、被告生育子女情况,如离婚双方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3、双方有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如离婚,该如何处理。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答某、举证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庭审中,被告黄某缺席,没有对原某杨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某所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某与被告1998年自行认识后恋爱、同居,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杨某勇,现跟随原某及原某家人生活,在宾阳县X村完全小学读四年级。双方于2005年6月17日在宾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好赌,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自2009年4月离开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原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某与被告虽然是经自由认识恋爱并生育子女后才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产生矛盾后不认真对待,不积极沟通,钧消极应对,双方分居已逾两年,原某起诉离婚,被告得知后没有积极应诉,亦没有要与原某和好的表示,对婚姻抱着可有可无的态度,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某杨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儿子杨某勇一直跟随原某及原某的家人生活,熟悉原某家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从有利于儿子的顺利成长的角度考虑,婚生儿子由原某抚养更为合适,原某自愿承担婚生儿子的抚养费,系其对该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尊重其选择,故对原某要求抚养儿子杨某勇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某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杨某勇由原某杨某抚养,抚养费由原某杨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某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韦晓萍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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