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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韩某某与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乾执委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现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怀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三千七百一十二元八角四分(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6月1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人民币x.84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向我院发来委托执行函,本院于2007年7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07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正在服刑,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6)怀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某海

审判员王某江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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