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恒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住(略)。
被告北京左右天下服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X号财富西环名苑X室。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新春,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北京左右天下服饰文化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左右天下服饰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九十一元,由刘某甲负担八百四十五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康运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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