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X号京纺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樊煜,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大红门光彩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大红门光彩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深圳市东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区X路甲岸工业大厦A座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被告北京大红门光彩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红门批发市场)、深圳市东腾电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著协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红门批发市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音著协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红门批发市场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北京大红门光彩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康运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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