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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一中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x号关于第x号“名扬天下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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