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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刘雪辉,韶山市韶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毛某某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贺靖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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