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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诉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州城市信用社受让国有土地的批复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行申字第131号

周口市制革服装总厂清算小组:

周口市X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诉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州城市信用社受让国有土地的批复一案,本院(2003)豫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厂作为案外人对该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03)豫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是对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州城市信用社受让国有土地的批复》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该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依法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被撤销。该行政判决并不涉及周口市制革服装总厂清算小组申诉所称的租赁协议,既未对该租赁协议的事实进行认定,也未对该租赁协议的真伪进行确认。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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