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运平、杜某某,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王某乙,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苏保全,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平安,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甲因诉被上诉人汤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魏运平、杜某某,被上诉人汤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王某乙,一审第三人苏保全及委托代理人石平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某甲与苏保全达成书面协议,汤阴县人民政府对该协议表示同意。王某甲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甲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予以准许。由于某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已无实际意义,依法应予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王某甲撤回上诉和起诉的请求。
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0元,因上诉人撤回上诉,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华海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吕平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朱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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