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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与世纪星洗浴康乐园康乐园行政处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前行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局长。

被执行世纪星洗浴康乐园。

法定代表人,高艳霞经理。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与被世纪星洗浴康乐园康乐园行政处罚一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6日作出(2004)前行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内容如下,一,罚款人民币x元。二,追缴排污费x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0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于200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世纪星洗浴康乐园破产。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前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雪松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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