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城市X镇华丽扣板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华丽扣板厂业务员。
被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长岭县腾达装璜商店业主,(未出庭)。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
原告海城市X镇华丽扣板加工厂与被告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闫喜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被告在原告处赊扣板,欠货款共计9000元。2007年12月6日,经双方协商,一次性削价5000元,被告当时给付了1000元,剩余欠款3000元,当时约定年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欠款,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元及利息。
被告王某某辩称,事实经过属实,但是原告的扣板质量有问题,致使我们一直没有卖出去,给我们造成了损失,我不同意给原告的欠款,我要求把货物返还给原告。
被告宋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春在原告处赊买扣板,共计欠货款9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枚欠据。2007年12月6日,原告去被告处收取货款,被告提出货物质量不合格,双方协商后同意削价5000元钱货款,只需给付4000元货款,当时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剩余欠款3000元,当时双方约定2007年年前还清,并出具了欠据一枚。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欠款,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元及利息。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的扣板质量有问题,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把货物返还给原告。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证据充实,有原、被告陈述、各种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扣板,应按约定的价款给付原告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原告的扣板质量有问题,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把货物返还给原告。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2007年12月6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且约定了还款时间。故对被告主张的退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所欠货款3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王某某给付原告海城市X镇华丽扣板加工厂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闫喜宝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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