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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晓南,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天元区泰山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街道办事处四楼。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天元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的(2008)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乔某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代理服务费x元。

二、上述款项支付时间为被上诉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法律服务所为上诉人乔某某代理的乔某某诉湖南省南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即(2007)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案件、亦即(2008)株天法民一再初字第X号民事再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乔某某取得该案执行款项之后。

三、上诉人乔某某必须从其取得的上述执行款项中优先支付被上诉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法律服务所上述x元法律服务代理服务费。

四、上述款项支付完毕,被上诉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法律服务所不再就其与上诉人乔某某的委托代理合同[(2007)湘律泰法服字第X号]要求支付代理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本案一审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由上诉人乔某某承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韦曼辉

审判员王丹茂

审判员陈雄根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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