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89号

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文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被告承包新城局乡办公楼和厂房工程,将建筑围墙和工房工程转包给原告,完工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共计人民币x元的欠据2枚,现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x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据2枚。

被告辩称,我已分十几次还款,共计x元,只同意给付剩余款项x元。

被告未向法庭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承包新城局乡办公楼和厂房的围墙和工房工程,完工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数额共计x元欠据2枚,其中一枚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欠款金额为x元,另一枚时间为2007年4月24日,欠款金额为x元,被告对该二枚欠据无异议,事后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欠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欠据2枚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2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予偿还,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称已分多次向原告偿还x元,只能给付剩余欠款x元,因原告只承认偿还5000元,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韩某某欠款合计人民币x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文吉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胡晓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