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系XX省XX市XX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天星,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XX市XX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株洲步步高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湘天桥店,住所地在(略)XX街。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系XX店长,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民,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株洲步步市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系XX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等。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邱某某、湖南株洲步步高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湘天桥店、余某某、湖南株洲步步市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8)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欧阳天星、被上诉人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向某某、被上诉人湖南株洲步步高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湘天桥店的代理人彭某某、被上诉人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民、湖南株洲步步市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某某自愿当场支付邱某某x元,邱某某就本案纠纷不再追究陈某某任何责任;
二、余某某自愿当场支付邱某某6000元,邱某某就本案纠纷不再追究余某某任何责任;
三、邱某某自愿不再追究湖南株洲步步高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湘天桥店、湖南株洲步步高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共计1443元,由陈某某负担777元,邱某某负担666元。
以上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丹
审判员李艳
代理审判员杨立辉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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