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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诉泌阳县人民政府、李某某行政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法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李某某之妻。

上诉人陈某某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军,被上诉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诉讼费2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申明仁

审判员于发安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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