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曾某甲诉被告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曾某戊、曾某己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413号

原告曾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曾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曾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曾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曾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曾某甲诉被告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曾某戊、曾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凤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曾某丙、曾某戊、曾某己到庭参加诉讼,曾某乙、曾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五被告母亲,现五被告都已成年并成家另过。原告的丈夫于13年前去世,原告一直自己生活。现原告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现要求五被告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600元。原告虽有3.6亩承包地对外出租,收入大约每年1100元左右,但吃零散药都花了。

被告辨某,同意每年给付赡养费600元,另原告有3.6亩土地,收入每年大约1100元左右。

经审理查明,原告生有三子二女。五被告系原告子女,原告丈夫于13年前去世。原告在新源镇X村分有承包田3.6亩,现每年收入约1100元。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且儿子和女儿对父母赡养义务是平等的。本案中原告人已八十高龄,明显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虽有3.6亩地收入1100元左右,但不足以维持生活,且每年花销部分零散药费也是合乎常理的,其五子女应给付相应赡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五被告从2009年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于判决生效后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任凤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洪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